依據「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34條規定,申請使用公園舉辦各項活動,應填具申請書於使用前十四日至一百八十日內,向建設局或執行機關提出申請,每次使用期間以七日為限;涉及集會遊行法之活動,應先依「集會遊行法」先向遊行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警察分局)申辦核准後,始得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