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災害救助資源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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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名稱  | 
 補助對象與標準  | 
 補助金額  | 
 應備文件  | 
 申請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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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救助  | 
 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後30日內死亡者  | 
 20萬元  | 
 印章、身分證、戶籍謄本、死亡證明、災害證明  | 
 區公所(風災期間各區公所均有人員值班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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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蹤補助  | 
 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 
 20萬元  | 
 印章、身分證、戶籍謄本、災害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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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傷救助  | 
 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費用總額達10萬元者。  | 
 10萬元  | 
 印章、身分證、戶籍謄本、受災證明、診斷證明、醫療費單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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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遷救助  | 
 住屋因災毀損不堪居住,且災前已設籍及實際居住者  | 
 實際居住人口每人2萬元以5口為限  | 
 印章、身分證、戶籍謄本、受災證明、受災照片2-6張、里長開立居住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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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淹水救助  | 
 因災淹水室內樓地板起算達50公分且有居住事實者  | 
 每戶1.5萬元  | 
 印章、身分證、戶籍謄本、受災證明、受災照片2-6張、里長開立居住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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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石流救助  | 
 因土石流流入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或面積達1/2,且有居住事實者  | 
 每戶1.5萬元  | 
 印章、身分證、戶籍謄本、受災證明、受災照片2-6張、里長開立居住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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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害臨時短期安置  | 
 因災害或火災致住屋不堪居住者簽約旅館住宿  | 
 每日600元由社會局給付簽約旅館(至多10日)  | 
 由公所現勘後協助填寫特約住宿服務申請書並轉介至特定簽約旅館  | 
備註:
1. 必要時另可申請急難救助,救助金額1-3萬元,由公所進行個案認定。
2. 有關農業損失等救助標準及申請程序可另洽各公所農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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