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申請:如變更項目為變更印鑑(公司、負責人)、變更地址、跨縣市變更地址、變更負責人、增(減)資、變更組織、變更名稱,
應依組織分別先向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之主管處辦理變更,再依營造業法第十六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各直轄市、(縣)市營造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印鑑:申請函填寫公司資料處加蓋新登記印鑑及另加蓋舊登記印鑑,新舊印鑑大小或字體不可類似。
跨縣市變更地址:應向移入地主管機關申請。
停業、復業、歇業: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向各直轄市、(縣)市營造業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