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辦理綜合營造業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事項。 ※依內政部營建署96年9月7日營署中建字第0960044502號函說明三:「另營造業申報淨值為零或負者,宜請營造業辦理增資,以符合相關規定。」再辦理淨值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