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公務人員自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按月並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並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同時填具本選擇書一式2份,1份由當事人留存,1份由服務機關存查。一經選定繼續繳付後,不得變更。
二、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服務機關以同一事由(即同一子女)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選擇。
三、選擇繼續按月或遞延3年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至於選擇停止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併計上述年資,日後亦不得要求補繳該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