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領各項補助必須在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向本機關申請,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申請期限為6個月。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或死亡證明書。惟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 2.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