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1.子女以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為限。
2.子女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3.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10月25日前,下學期於4月10日前。
4.繳驗證件:(1)填具申請表。(2)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確認親子關係。(3)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收據,如為影本,申請人應書名「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5.其他規定詳如附件申請表。
備註:
1.子女以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為限。
2.子女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3.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10月25日前,下學期於4月10日前。
4.繳驗證件:(1)填具申請表。(2)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確認親子關係。(3)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收據,如為影本,申請人應書名「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5.其他規定詳如附件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