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調查對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及第26條規定,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以及其他法令規定或經認定屬服務法適用對象者;惟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二、本表於初任公務員或現職公務員均適用,但部分填寫項目有區分初任人員或現職人員,而有不同勾選事項或需要注意的事項,請特別留意。
三、部分檢查事項下方有加註「說明」者,請務必詳細閱讀「說明」內容後再謹慎勾選。
四、部分勾選選項之後有列「◎注意」者,表示後續有應限期辦理事項或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如有任何疑問,請立即向人事室提出,並按「◎注意」事項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