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七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回職復薪。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回職復薪。……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回職復薪,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回職復薪;如未申請回職復薪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日內回職復薪;逾期未回職復薪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七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回職復薪。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回職復薪。……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回職復薪,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回職復薪;如未申請回職復薪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日內回職復薪;逾期未回職復薪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