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自109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