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持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或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者,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亦不得以該專業證照經營營利事業。 2.有關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核發專業證照情形,請參考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第3點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