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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關規定告知書

1.公務員持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或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者,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亦不得以該專業證照經營營利事業。

2.有關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核發專業證照情形,請參考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第3點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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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1
  • 發布日期: 2024-0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點閱次數: 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