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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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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條件: 1、約僱4等專科以上,其餘職缺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3、具與工作性質相關科系或工作經驗者佳。 4. 具備機車或汽車駕照。 (二)約僱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預計至116年3月),以上人員如代理原因消失時,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薪資:約僱5等月支報酬為280薪點(約新臺幣38,948元),約僱4等月支報酬為250薪點(約新臺幣34,775元),以上薪資需另扣除勞健保及勞退提撥。 |